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行全国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分等级、分层次、分岗位”的从业培训制度和“不培训不上岗,不持证不入户,不合格不进门”的从业入职原则,扩大会员单位培训受益面,严格协会培训证书管理制度,维护证书的有效性和严肃性,根据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教育培训中心有关培训的相关规定及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等相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培训证书分为《家庭服务员岗前培训证书》和《专项培训合格证书》,是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为会员单位完善培训工作提供的一项资格认证服务项目。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培训证书是广大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岗位技能和职业素质培训的资质证明。
《家庭服务员岗前培训证书》为从事家庭服务的家庭服务员上岗前的培训证明。具备培训条件的会员单位可申请《家庭服务员岗前培训证书》。家庭服务员相关岗位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大典中家庭服务相关岗位为参考。如家政员、养老护理员、育婴员、保育员、保洁员、营养配餐员等。
《专项培训合格证书》为从事家庭服务管理及专项技能的资质证书。专项技能是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培训机构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教育培训中心设置的家庭服务业专项技能相关岗位为参考。凡具有人社部专项技能培训资质,并经中国家协授权的单位可申请。
两种培训证书均由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统一印制,并进行管理和发放。具体工作由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培训部组织实施。
第三条: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所颁发的《家庭服务员岗前培训证书》是表明持证者所在的企业,对其在上岗前经过服务技能和职业素养的专业培训后,本人具有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证明。是劳动者在家庭服务行业求职并提供给用人单位招聘考量的有效凭证及雇主聘用定薪定酬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是指进入家庭服务企业或用户家庭工作并与企业、雇主签订用工合同,约定为所服务的企业、家庭提供相应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培训机构
第五条:为了加强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各地会员单位培训工作的管理和协会各地培训中心培训工作的管理,凡申请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培训证书的会员单位,如地方行业协会、家庭服务培训企业、相关职业技能培训院校等机构,必须符合下列相关条件,方可进行家庭服务员岗前培训或家庭服务管理专项技能培训。
1、机构资质:加入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一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获得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办学资质或劳动部门培训资质许可。
2、师资力量:具备相应的师资条件,符合以下标准:
1)理论知识、实操培训教师:至少2人或两人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从业经历。
2)职业素质培训教师:至少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从业经历。
以上人员要求持有教育部门的教师资质证书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师资培训证书。
3、培训设施:要求具备可培训30人以上所的场地、办公用房、实操演练设施设备:
1)理论教室:有配套多媒体教学设备的专业授课教室。
2)实操教室:具备良好的照明、通风、消防条件,要有家庭服务岗位相关实操教学设备、可进行实际技能操作的实操教室。
4、教学资料
可参考中国家协官网公布的家庭服务业相关培训教材。包括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教材、中国家协参与编写的人社部、商务部相关家庭服务员培训教材及中国家协组织编写的各种家庭服务员培训教材等。
5、管理制度
1)教学管理制度;
2)组织管理制度;
3)教室管理制度;
4)财务管理制度;
5)设备管理制度;
6)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
7)鉴定体系及监督机制;
6、资金保障
具有能满足培训基本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7、其他事项
1) 申请培训授权的机构必须是中国家协入会两年以上会员单位。
2)遵守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自觉接受协会考评监督,符合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培训工作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符合授权条件并承诺履行相应义务的单位,可以向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提出申请,与中国家协合作进行专项培训。经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查同意后,即与授权的单位签订授权委托责任书,明确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成立相应的专项培训中心,颁发授权证书和铜牌,明确培训范围及培训证书核发的授权期限、发放范围等。
第七条:授权单位必须做好有关培训、考核、鉴定、发证的统计工作,并建立和妥善保管发证档案。定期以电子文档的方式,及时向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培训部汇总上报。专项培训授权期限不超过三年。授权期满,经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综合评审合格的,可继续授权。
第八条:申请《家庭服务员培训证书》的单位,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一、第二款条件,按要求填写《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培训证书信息表》和《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培训证书申请表》,经中国家协主管领导审批后发放。根据工作岗位不同,培训课时一般为7—15天,(不能低于7天(60课时))。
申请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专项培训合格证书》的单位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全部条件,按要求填写《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培训证书信息表》和《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培训证书申请表》,经中国家协主管领导审批后发放。根据课程需要,培训课时一般为10---30天(不能低于10天)
第九条:持证人员条件
1、岗前培训证书。
1) 初中文化或同等学历;年龄16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
2)身体健康智力正常、无精神类疾病、无传染性疾病,无家族性遗传疾病,热爱家庭服务工作,有志从事家庭服务的各类人员。
3)经所在企业或专业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者。
2、专项培训合格证书。
1)高中以上学历,年龄五十周岁以下,两年以上从业经历。
2)热爱家庭服务工作,有志从事家庭服务管理及专项服务工作的各类人员。
3)经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认定的专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
第十条:培训教材
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教材,应以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网站公布的相关教材为主,同时也可参考有地方区域性相关专业内容的资料。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一条: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由申请证书的机构独立进行。培训要理论知识与技能操作相结合,考核要理论知识和实操考核相结合。培训证书由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负责印制并按规定统一发放。《家庭服务员岗前培训证书》和《专项培训合格证书》均采取一人一号一照片,持证人员以身份证号查询方式,可在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官方网站“中国家庭服务网”上随时查询。证书一次培训全国通用。用人单位和雇主也可在网上进行核查,以防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考核,由培训机构按照统一考题,统一考核要求进行。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培训部将建立相应的考题库,培训单位考核用题根据培训人员实际情况即可自行出题也可在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试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培训证书应同时具有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印章和培训单位的钢印章,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签发的《家庭服务员岗前培训证书》工本费20元/本。作为岗前培训,培训单位应根据机构实际情况,对参加培训人员的收费不得超过200元/人,更不得巧立名目随意收费。如果擅自制定价格,影响协会和行业声誉,出现问题一切责任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培训证书因故遗失,原持证人可到培训单位申请补办。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培训部负责监督管理证书申请单位的信息统计工作和培训实施工作,按照工作需要不定期派人到各个培训机构巡查指导,以做好跟踪服务工作,确保会员单位培训质量。
第十七条: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培训部负责对培训、考核、发证等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并适时制定相关培训计划、考核标准及考题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禁止伪造、涂改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培训证书。如出现涂改、伪造、骗取证书现象或发现有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的会员单位,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一经查实,一律收缴、注销证书资格,并对相关个人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取消申请证书资格或除名会员单位资格。
第十九条:被授权专项培训的单位必须与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签定责任书。如果培训单位不能保证培训考核质量或未履行相应职责与义务,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将责令限期改正,书面批评,直至取消其授权。《专项培训合格证书》由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签发,采取谁培训谁负责的办法区分责任,强化管理。培训单位要负责培训和考核质量。对培训质量低下,管理混乱,申报不实的授权单位,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将取消授权资格并进行网上通报,对违反本办法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负责人责任和单位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家庭服务员岗前培训证书》和《专项培训合格证书》全国通用,证书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7日起实行。相关问题由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
2013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