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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中的三种法律关系,你属于哪一种?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二孩政策的开放,家政服务行业的需求越来越大,此类纠纷势必不断爆发。那么,家政服务关系中各方权益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雇佣型家政服务

    雇佣型家政服务是指双方直接联系或者通过亲友、他人、网站介绍的方式取得联系并建立的家政服务关系,一般不会订立正式合同。在这种关系中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建立的是一种雇佣法律关系,此种家政服务法律关系,往往涉及两方主体,即一方是接受服务主体(雇主),另一方是提供服务主体(雇员)。

    在此运行模式下,家政服务员受到人身损害,确定责任主体有如下三种一般情形:

    第一种情形

    雇员在履行家政服务过程中,雇主因过错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主为责任主体。而且根据法律规定,此种侵权责任,雇主是不能以雇佣合同有约定的免责条款而主张免责。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失的。

    第二种情形

    雇员在履行家政服务过程中,第三人因过错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主或者第三人为责任主体。

    【法条链接】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种情形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雇员与雇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事后雇主可向雇员追偿。

    【法条链接】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二、居间型家政服务

    居间型家政服务是指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机构、雇主三方建立起来的家政服务关系。其中,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仍然是雇佣法律关系,家政服务人员收到伤害的情形可参照前述内容识别判断;家政服务机构是居间人,家政服务人员、雇主是委托人,家政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人员、雇主之间形成的是居间法律关系,属合同法调整。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派遣型家政服务

    派遣型家政服务是指家政服务人员作为家政服务机构的员工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家政服务机构对其进行培训、管理并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家政服务机构与客户订立家政服务合同,指派家政服务人员到客户家进行工作,客户向家政服务机构支付报酬。

    家政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对指派家政服务人员到客户家进行工作是一种劳务派遣行为。在此情形下,家政服务人员受到损害的责任主体,应是家政服务机构和客户;若因家政服务人员过错导致他人损害的,应由家政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谴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谴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谴单位与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建议

    1、雇佣家政服务人员,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最好订立正式的雇佣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既便于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又便于矛盾纠纷的解决。

    2、作为居间人的家政服务机构要如实告知家政服务人员及雇主的情况,即可避免不必要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促进主雇双方双方建立更加稳定的雇佣关系。

    3、作为劳务派遣型家政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人员要签定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合同关系,规范日常经营及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服务意识;与雇主要签到劳务派遣合同,保障自身与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纠纷。(来源: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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