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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我区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自治区人民政府从20178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等15个区,二连浩特市等2个计划单列市和阿拉善左旗等10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760/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6/小时。

      二类地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等6个区、托克托县等5个县、锡林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阿荣旗等9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660/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6/小时。

      三类地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鲁县等4个县、乌兰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巴林右旗等16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560/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5/小时。

      四类地区:卓资县等8个县、阿尔山市等3个县级市和库伦旗等17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460/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5/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含下列内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此外,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凡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在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系统填报。(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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